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保安员培训大纲、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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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