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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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