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