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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