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招录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男性身高不低于一百六十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一百五十五厘米; (三)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