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九条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前,海关总署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可以派检疫人员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动物遗传物质产地预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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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