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进境检疫第九条输入动物遗传物质前,海关总署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可以派检疫人员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动物遗传物质产地预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