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八条

直属海关应当在海关总署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海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签发《检疫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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