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在贸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订明我国的检疫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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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