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检疫审批第六条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在贸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订明我国的检疫要求。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