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实行风险分析管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海关总署与拟向中国输出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家或地区政府有关主管机构签订双边检疫协定(包括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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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