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实行风险分析管理。根据风险分析结果,海关总署与拟向中国输出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家或地区政府有关主管机构签订双边检疫协定(包括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