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接受海关监管;每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结束,应当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报海关备案。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检疫监督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的管理制度,填写《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接受海关监管;每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结束,应当将《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监管档案》报海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