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检疫监督第十八条海关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加工、存放、使用(以下统称使用)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对动物遗传物质的第一代后裔实施备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