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检疫监督

第十八条

海关对进境动物遗传物质的加工、存放、使用(以下统称使用)实施检疫监督管理;对动物遗传物质的第一代后裔实施备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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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