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进境检疫第十七条海关按照《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遗传物质,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监督管理;检疫不合格的,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