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七条

海关按照《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遗传物质,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监督管理;检疫不合格的,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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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