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进境检疫第十六条动物遗传物质需调离进境口岸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目的地海关申报。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