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五条

经进境口岸海关现场检疫合格的,调往《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地点实施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