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四条

输入的动物遗传物质运抵口岸时,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一)查验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检疫许可证》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要求; (二)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三)检查货物的包装、保存状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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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