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四条
输入的动物遗传物质运抵口岸时,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一)查验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检疫许可证》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要求; (二)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三)检查货物的包装、保存状况。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输入的动物遗传物质运抵口岸时,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 (一)查验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检疫许可证》以及我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要求; (二)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三)检查货物的包装、保存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