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三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境口岸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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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