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进境检疫第十三条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境口岸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