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二条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物遗传物质进境前,凭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发票等有效单证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动物遗传物质进境时,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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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