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进境检疫第十条海关总署对输出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外生产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并对注册的国外生产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出检疫人员进行考核。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