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输出动物遗传物质的国外生产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并对注册的国外生产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出检疫人员进行考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