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披露产品信息材料: (一)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公共信息披露渠道; (三)保险公司授权或委托的合作机构和第三方媒体; (四)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等业务经营活动; (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要求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的其他渠道。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披露产品信息材料: (一)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公共信息披露渠道; (三)保险公司授权或委托的合作机构和第三方媒体; (四)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等业务经营活动; (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要求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的其他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