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披露产品信息材料: (一)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公众服务号等自营平台; (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公共信息披露渠道; (三)保险公司授权或委托的合作机构和第三方媒体; (四)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等业务经营活动; (五)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要求及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向保险消费者披露产品信息的其他渠道。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