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

第七条

产品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产品信息,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披露应知的产品信息,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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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