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第六条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向社会公众介绍或提供产品相关信息。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