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产品信息且限期未改正; (二)编制或提供虚假信息; (三)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产品信息且限期未改正; (二)编制或提供虚假信息; (三)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