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产品信息且限期未改正; (二)编制或提供虚假信息; (三)拒绝或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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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