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事务。保险公司负责产品信息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产品信息披露的部门负责人员对产品信息披露承担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使用承担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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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