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当报经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当报经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