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决定停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止销售产品的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