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保险产品信息: (一)保险产品目录; (二)保险产品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 (五)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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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