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保险产品信息: (一)保险产品目录; (二)保险产品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 (五)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保险产品信息: (一)保险产品目录; (二)保险产品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全表; (五)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