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标识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对允许出境的文物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