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