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上述物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