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上述物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