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因展览、科研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按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临时出境文物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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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