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进行审核,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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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