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文物出境地海关留存,第三联由文物出境携运人留存。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根据出境地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以为经审核属于文物复仿制品的申报物品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