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安全评估设备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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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