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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