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 (二)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对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