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二)根据需要实施专项检查; (三)发生火灾事故后实施倒查; (四)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从业行为进行核查。 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网上核查、服务单位实地核查、机构办公场所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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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