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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