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