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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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