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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