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备 案

第九条

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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