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二章 备 案第九条诊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服务方式等实际设置应当与诊所备案凭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以上备案信息发生变动的,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