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备 案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诊所应当报拟设置诊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