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附录中的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的中西医结合诊所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中的诊所和口腔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5号)中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录:

1.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版)

2.诊所备案信息表

3.诊所备案凭证(样证)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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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