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时限为一年。新备案的诊所,按照本办法及最新版诊所基本标准进行备案。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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