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诊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工作,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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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