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不设住院病床(产床)。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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