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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