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二条
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对工作人员、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诊所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备 案
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对工作人员、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诊所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