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二条

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对工作人员、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诊所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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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