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章 备 案第十一条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诊所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