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一条

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诊所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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