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备 案

第十条

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诊所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