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二章 备 案第十条诊所歇业,必须向原备案机关备案。诊所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制定机关卫生健康委 中医药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