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 / 第九条独立法条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第九条第二章 行政许可项目管理第九条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海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海关行政许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